“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股權變動需披露 切莫違規做代持
時間: 2017-09-08 來源:admin 閱讀次數:4515次
股票是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股東花錢買了股票,就成為公司的股東,誰出錢誰就是股東,就是這么簡單。然而在證券市場,總有那么一些人,花錢買股票,卻不想讓別人知道他是公司的股東。這樣就有了代持股份,代持原因雖然五花八門,但都出于一個目的:不想公開實際出資人的身份。然而紙包不住火,做代持安排時說好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最終還是會被捅出來,只不過是時間問題罷了,股份代持往往兩敗俱傷,沒有后悔藥可吃。
甲上市公司披露了一則公告,說A公司打算受讓B股東持有該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占總股本比例超過了5%,三個月后完成股權過戶手續。這三個月期間,A公司和C公司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雙方約定,C公司實際出資購買甲公司股票并享有相關投資權益,這部分股票交給A公司代持,代持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相關成本和稅費后,C公司享有95%,A公司享有5%,C公司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人,享有實際的股東權益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A公司必須遵從C公司的意志行使股東權利。
代持關系至此就正式形成了,之后一度風平浪靜,代持關系穩穩的沉在水底,無人知曉。代持約一年后,該上市公司開始密集爆出各種利好消息,股價扶搖直上,C公司擇機進行減持,三個多月就收獲了3億多元投資收益。這時A公司慌了,這么精準的減持,多半是有內幕交易的嫌疑啊,萬一到時東窗事發自己成了背鍋俠可咋辦。于是A公司急忙撇清自己的責任,進行揭發舉報,股份代持關系這才浮出水面。
C公司本想以股份代持掩蓋內幕交易,然而未曾想到也有東窗事發的那一天。A公司雖舉報有功,也難逃罰則。另外,隨著調查的深入,發現甲上市公司董事長和C公司亦有關聯,是知曉代持事項的。由于A公司、C公司和甲上市公司未能披露代持協議及相關內容,證監會對三家公司和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從這件事可以看出,想在資本市場做隱形人還是挺難的。資本市場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公開,陽光之下無陰影,想在資本市場上撈一把還要找別人打掩護,哪有這等好事。投資者如想參與資本市場活動,就要遵守資本游戲的規矩,該披露的就披露,不該做的千萬別做。不論上市公司還是股東,所做事項達到披露標準,該主體就成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都要及時、公平地進行披露,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凡事不要懷揣僥幸心理,做事坦蕩蕩,才能基業長青。
甲上市公司披露了一則公告,說A公司打算受讓B股東持有該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占總股本比例超過了5%,三個月后完成股權過戶手續。這三個月期間,A公司和C公司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雙方約定,C公司實際出資購買甲公司股票并享有相關投資權益,這部分股票交給A公司代持,代持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相關成本和稅費后,C公司享有95%,A公司享有5%,C公司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人,享有實際的股東權益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A公司必須遵從C公司的意志行使股東權利。
代持關系至此就正式形成了,之后一度風平浪靜,代持關系穩穩的沉在水底,無人知曉。代持約一年后,該上市公司開始密集爆出各種利好消息,股價扶搖直上,C公司擇機進行減持,三個多月就收獲了3億多元投資收益。這時A公司慌了,這么精準的減持,多半是有內幕交易的嫌疑啊,萬一到時東窗事發自己成了背鍋俠可咋辦。于是A公司急忙撇清自己的責任,進行揭發舉報,股份代持關系這才浮出水面。
C公司本想以股份代持掩蓋內幕交易,然而未曾想到也有東窗事發的那一天。A公司雖舉報有功,也難逃罰則。另外,隨著調查的深入,發現甲上市公司董事長和C公司亦有關聯,是知曉代持事項的。由于A公司、C公司和甲上市公司未能披露代持協議及相關內容,證監會對三家公司和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從這件事可以看出,想在資本市場做隱形人還是挺難的。資本市場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公開,陽光之下無陰影,想在資本市場上撈一把還要找別人打掩護,哪有這等好事。投資者如想參與資本市場活動,就要遵守資本游戲的規矩,該披露的就披露,不該做的千萬別做。不論上市公司還是股東,所做事項達到披露標準,該主體就成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都要及時、公平地進行披露,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凡事不要懷揣僥幸心理,做事坦蕩蕩,才能基業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