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擦亮眼睛讀“信息”
時間: 2017-09-08 來源:admin 閱讀次數:4547次
在公開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它一方面肩負著傳達掛牌公司發展狀況、影響掛牌公司股價漲跌等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信息的獲取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掛牌公司的一舉一動,任何信息,尤其是重大利好利空信息都緊緊地牽動著投資者的心。然而,現階段部分掛牌公司進入新三板市場后,似乎還未意識到自己已轉變為公眾公司,對信息的處理和披露較為隨意,一些尚處于籌劃之中的事宜,就迫不及待向市場大肆宣傳、或夸大宣傳,這樣做短期內確實能緊緊的抓住公眾的眼球,但不真實、不準確的信息卻在傳遞過程中對投資者進行了誤導,引起了投資者的誤解與跟風,如若籌劃事宜最后以失敗告終,那么屆時投資者所面臨的將是資金的損失與投資期許的落空。
掛牌公司Y就做了一次信息的提前宣傳。Y公司在一次產品發布會上向現場多家媒體透露其即將完成第二輪和第三輪合計達2.22億人民幣的融資,且融資均由國內較為知名的數個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完成。但經調查發現,Y公司在現場發布會中透露的信息與其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的信息并不一致,該公司第三輪融資尚處于方案的探討以及與投資機構的初步磋商階段。而這八字還差一撇的事卻經由發布會現場的知名財經媒體大肆宣傳、廣泛報道,使得這條消息在傳播中急速發酵,極易讓投資者對公司產生濃厚興趣,進而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對于Y公司的違規行為,全國股轉公司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6.1條、《信息披露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Y公司采取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掛牌公司C身上,該公司董事長、董事等人員連續幾次向媒體透露或發布還未披露、或被夸大的信息,比如,C公司10月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將通過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擬以4000萬美元收購某知名公司9.9%的股權,并通過了董事會的審議,但該消息在9月就已被媒體大量報道,且媒體報道的收購金額為4億美元,是擬收購價格的10倍,而C公司對媒體報道聽之任之,未做出任何澄清的舉動。如此誤導市場的違規行為,使得該掛牌公司及信息披露義務人都受到了證監會的嚴肅處罰。
上述兩家掛牌公司的行為從表象上看是渴望引起公眾關注、大力宣傳正面消息,向投資者營造公司快速發展的景象,但看似繁花似錦的信息,實際上對投資者來說卻猶如鏡花水月一般,觸碰不到,或一碰就模糊。這種行為的背后是對市場法規的漠視、對信息傳遞的不負責任。具體來說,上述兩個案例主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第三條、《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信息雖然可以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和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平臺的內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臺的披露時間。而且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與上市公司略有不同,主要表現在掛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的審查,公司是不能夠披露沒有經過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若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重大事件情況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如若發生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于籌劃階段,雖然沒有觸及到披露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1.該事件難以保密;2.該事件已經泄露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就比如上述掛牌公司C遇到的情況,市場已出現了不實傳聞,掛牌公司C就應該馬上履行披露義務,對事件予以澄清,向市場傳遞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從上述兩個案例的違規行為中,我們關注到不實的信息泄露面較廣,且真假摻雜,極易讓投資者誤信。因此,在這也重點提示投資者注意,在信息獲取的過程中應擦亮眼睛關注信息的內容與渠道,如投資者在大眾媒體中看到某掛牌公司的類似利好的消息,需要做的是第一時間到全國股轉公司信息披露平臺(http://www.neeq.com.cn/中的“信息披露欄目”)確認信息是否準確、真實與完整,并仔細分析該掛牌公司的具體情況,理性投資,以防遭受到不實信息的誤導。
掛牌公司Y就做了一次信息的提前宣傳。Y公司在一次產品發布會上向現場多家媒體透露其即將完成第二輪和第三輪合計達2.22億人民幣的融資,且融資均由國內較為知名的數個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完成。但經調查發現,Y公司在現場發布會中透露的信息與其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的信息并不一致,該公司第三輪融資尚處于方案的探討以及與投資機構的初步磋商階段。而這八字還差一撇的事卻經由發布會現場的知名財經媒體大肆宣傳、廣泛報道,使得這條消息在傳播中急速發酵,極易讓投資者對公司產生濃厚興趣,進而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對于Y公司的違規行為,全國股轉公司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6.1條、《信息披露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Y公司采取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掛牌公司C身上,該公司董事長、董事等人員連續幾次向媒體透露或發布還未披露、或被夸大的信息,比如,C公司10月在全國股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將通過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擬以4000萬美元收購某知名公司9.9%的股權,并通過了董事會的審議,但該消息在9月就已被媒體大量報道,且媒體報道的收購金額為4億美元,是擬收購價格的10倍,而C公司對媒體報道聽之任之,未做出任何澄清的舉動。如此誤導市場的違規行為,使得該掛牌公司及信息披露義務人都受到了證監會的嚴肅處罰。
上述兩家掛牌公司的行為從表象上看是渴望引起公眾關注、大力宣傳正面消息,向投資者營造公司快速發展的景象,但看似繁花似錦的信息,實際上對投資者來說卻猶如鏡花水月一般,觸碰不到,或一碰就模糊。這種行為的背后是對市場法規的漠視、對信息傳遞的不負責任。具體來說,上述兩個案例主要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第三條、《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信息雖然可以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和在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平臺的內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臺的披露時間。而且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與上市公司略有不同,主要表現在掛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的審查,公司是不能夠披露沒有經過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若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重大事件情況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如若發生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于籌劃階段,雖然沒有觸及到披露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1.該事件難以保密;2.該事件已經泄露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就比如上述掛牌公司C遇到的情況,市場已出現了不實傳聞,掛牌公司C就應該馬上履行披露義務,對事件予以澄清,向市場傳遞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從上述兩個案例的違規行為中,我們關注到不實的信息泄露面較廣,且真假摻雜,極易讓投資者誤信。因此,在這也重點提示投資者注意,在信息獲取的過程中應擦亮眼睛關注信息的內容與渠道,如投資者在大眾媒體中看到某掛牌公司的類似利好的消息,需要做的是第一時間到全國股轉公司信息披露平臺(http://www.neeq.com.cn/中的“信息披露欄目”)確認信息是否準確、真實與完整,并仔細分析該掛牌公司的具體情況,理性投資,以防遭受到不實信息的誤導。